藉教健身性騷女同事 男保險員興訟抗罰敗訴確定
2019/11/17 13:2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壽險公司連姓男保險員涉對鄭姓女同事以教授健身動作為由,觸碰女方大腿、側胸等處,遭北巿府依性騷擾規定裁罰2萬元,他不服興訟抗罰。法院日前認定開罰有理,判他敗訴確定。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女方在民國105年9月19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105年7月15日連男開車載她至新北市白沙灣時,連男提及健身話題,對她進行動作指導,包括塑腿型(手觸摸大腿)、擴胸消除副乳(手觸摸乳房側邊)等,使她感覺不舒服等。
案件移由壽險公司調查,認定連男構成性騷擾行為,發函通知女方、連男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因連男未提出再申訴,台北巿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對連男開罰新台幣2萬元。連男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酌,連男收到公司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卻未在收文後30天內向台北巿政府社會局提起再申訴,北巿府依法開罰並無違誤,判連男敗訴。
連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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