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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紅火案判3年6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9/11/1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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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高院更一審依金控法共同背信罪判刑3年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將辜仲諒金控法有罪部分及內線交易無罪等部分發回更審。

此外,時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務長的張明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林祥曦,更一審被依金控法共同背信罪,各判刑4年、2年,最高法院將此部分發回更審。張、林另涉內線交易,則無罪確定。

同遭起訴的時任中信金控法務長鄧彥敦,更一審認為他只是被動接受法律諮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鄧彥敦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檢方起訴指控,辜仲諒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前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進行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去年9月改判3年6月。

辜仲諒等被告與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紅火是陳俊哲控制的紙上公司,並非中信金控的特殊目的公司,而紅火、中信金控明顯為不同法人,但原判決未說明認定結構債獲利應歸於中信金控的依據,理由欠備。

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判決對於辜仲諒等人決定出售結構債時是否獲利可期,又本案被害人究竟是中信銀行還是中信金控,調查並未詳盡,有判決理由矛盾等違誤,因此發回更審。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辜仲諒另被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等3罪,但更一審判決僅諭知其中2罪無罪,有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一併發回。(編輯:張銘坤)1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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