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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施壓阻拆違建 前新北市議員廖正良判6年

2019/10/2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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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前新北市議員廖正良任內涉嫌協助違建戶施壓拆除大隊,拖延、妨礙拆除工作,並收受30萬元報酬。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廖正良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士院新聞資料指出,一名廖姓空調公司負責人,民國103年在新北市汐止區一處山坡地搭建大型鐵皮屋,被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屬違章建築,應立即拆除,不得緩拆或免拆。

民國104年間,廖姓業者透過張姓男子,拜託當時擔任新北市議會第2屆議員的廖正良幫忙。廖正良在會談中向張男比出3的手勢,意即事成需有新台幣30萬元報酬。

104年10月間,廖正良親自以電話、簡訊聯繫拆除大隊副隊長蘇志民,表示「希望這個案子要大隊多協助,並請大隊給業者多一點搬遷時間」,若拆除大隊要執行,也記得先跟他溝通,讓他可以跟選民交代。

蘇志民因懼於廖正良議員身分,因此取消強制拆除作業。廖姓業者見目的達成,即與張男前往廖正良服務處,將現金30萬元放在茶葉袋內交付廖正良。

105年8月間,廖姓業者違建又遭檢舉,廖正良再以簡訊、電話向蘇志民稱「打狗之前也要看一下主人,一直在找人家麻煩」,以議員身分影響力,指示蘇志民停止拆除,蘇志民因而指示僅作象徵性拆除屋頂即行撤離。

檢察官依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廖正良,但士院認為,廖正良請託暫緩或免拆違建,並非議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請託方式為私下電話、簡訊,也在議事活動之外,過程中也未藉由議員提案、質詢、表決等職權干預拆除作業。

士院認定,廖正良藉議員身分影響力,一再干預拆除作業,使業者保有繼續使用違建的利益,觸犯圖利罪,審酌廖正良否認犯行,未恪遵公務員清廉自持原則,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犯罪所得30萬元沒收。(編輯:張銘坤)1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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