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水池裁罰5億不繳遭管收案 高院發回北院調查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一家營造廠負責人莊水池因利衝法遭罰5億多元確定,卻未繳清罰鍰,反將資金移往親屬或投資等,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向北院聲請管收莊男遭駁,提起抗告。高院裁定發回北院調查。
全案緣於,莊水池被控藉胞弟莊良時擔任金門縣議長之便,連續承攬金門縣政府8項工程,莊水池遭法務部於民國98年間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5億1925萬1146元;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間判他敗訴確定。莊水池的5億多元罰鍰,創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89年7月施行以來,裁罰金額最高紀錄。
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於100年收案後,查獲莊水池陸續處分及隱藏財產,包含98年2月間至100年2月間,多次將營造廠在土地銀行金門分行的錢轉匯給親屬、女兒公司等,金額高達1522萬多元,期間也有工程款1446萬多元匯入。
此外,莊水池96年10月間向土地銀行金門分行貸款的1150萬元有持續還款,從98年3月起至101年11月止償還本金973萬多元,月償約21萬多元;99年間,多次購買基金,各筆金額達27至37萬多元不等,99年底贖回後,從帳戶提領77萬元以及多次提領營造廠於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等帳戶資金達450萬元。
還有,莊水池98年4月至104年4月間,頻繁前往中國大陸、澳門、新加坡、日本等地,有多筆信用卡高額消費,且於99年12月間從台灣銀行金門分行帳號以「觀光支出」提領美金6300元(約新台幣19萬元),直到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於104年6月2日核發禁奢令後,消費才有減少。
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於102年、106、107年通知莊水池到案說明,但他對於這些資金流向、匯提原因均無法合理說明,均稱記不清楚。台北分署在107年10月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莊男,但遭到駁回,經歷審抗告程序,最高法院今年4月發回高院審理,高院更一審日前裁定,案件發回台北地院重新調查及裁定。
高院更一審指出,原審法院以莊水池70歲,已無資力清償為由,認為無管收必要,尚嫌速斷。原審法院應再調查莊水池對於所有財產異動及資金往來可否提出報告及說明,因調查事項,事涉莊水池是否被管收,以及為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因此發回北院。(編輯:方沛清)10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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