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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任職遭駁 涉貪前員警興訟敗訴

2019/8/3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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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前嘉義市員警周明賢被控包庇賭博電玩案,公懲會105年判決撤職及停止任用2年,周明賢107年申請再任警職遭否准而興訟控告警政署。法院認定警政署否准合法,判周明賢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周明賢所涉貪污收賄案,高院台南分院更二審105年4月間判他1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同年6月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銓敘部於同年6月底登記懲處結果。

周明賢於107年7月起向警局申請再任警職,經函轉至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以他曾受撤職處分,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駁回申請。

周明賢不服提起行政訟訴,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周明賢主張,他的停止任用期間期滿,警政署嚴重侵害他的工作權,請求法院裁判警政署須再任用他為警察。

法院調查,周明賢遭公懲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依現行有效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得任用,因此警政署否准申請並無違誤,判周明賢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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