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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不實 許志堅興訟抗罰敗訴確定

2019/8/2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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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涉收業者錢及蕭邦錶等,遭監察院以申報財產不實開罰20萬元。許興訟抗罰敗訴後上訴。二審今指他沒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刑事部分,許志堅涉嫌收受賄賂新台幣615萬元,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最高法院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許志堅今年3月間已入監服刑。

全案緣於,監察院開罰指出,許志堅於民國101年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期間,遭查獲故意未據實申報財產,他借用兒子許士耘的帳戶等,存放自己的存款125萬6000元及價值21萬6750元的蕭邦錶,合計147萬2750元。監察院認定許志堅有故意隱匿財產而不實申報,106年年底裁處20萬元罰鍰。

許志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許志堅敗訴,許志堅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許志堅主張,帳戶的錢,他沒有支配管理、運用的權利,一審未詳加調查,就認定他為借用並作為收受收受業者周麗惠存入款項之用,且周麗惠贈與蕭邦錶給他,是基於生日祝福及人際交往的回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許志堅僅就原判決結果不符他所希望而再爭執,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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