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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確認民進黨黨籍存在 曾王雅雲勝訴

2019/8/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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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前台南市議員曾王雅雲不滿民進黨於103年間,以她未在市議會議長選舉中亮票為由開除黨籍,提出黨籍確認之訴,一二審皆敗訴。最高法院今天改判曾王雅雲勝訴。全案確定。

民國103年的台南市議長選舉,擁有過半29個席次的民進黨推出賴美惠尋求連任,敗給國民黨的李全教。民進黨檢討敗選原因,除調查是否涉及金錢或利益交換,也開除陳朝來、蔡秋蘭、梁順發、莊玉珠、曾王雅雲等5名議員黨籍。

曾王雅雲不服,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訴訟。她主張,她當時是民進黨黨員及台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當選人,民進黨以她未遵守台南市議會黨團一致性投票決議亮票,屬違犯黨紀行為,於103年12月31日舉行第4次中評會,裁決開除黨員資格,但裁決明顯違法,應屬無效。

全案一、二審均認定民進黨中評會開除曾王雅雲,於法尚無不合,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曾王雅雲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事實明確,只是法律適用問題,因此不廢棄發回更審,罕見自為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不適用106年公布施行的政黨法,應依當時法律人團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審理,依人團法及民法規定,開除社員必須經總會決議,但民進黨當年是由中評會做成的裁決,而非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追認,因違反強制規定屬於無效。

最高法院今天改判曾王雅雲民進黨黨員資格存在。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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