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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用槍時機 立院法制局提3大建議

2019/7/1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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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關於員警用槍時機,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析報告並做出3大建議,包括應增加具直接強制力非致命武器的配備,也應加強員警動態射擊技巧訓練,並增加用槍時機教學時數,刺激受訓者判斷用槍適法性。

北市員警張景義民國102年8月開槍導致駕車拒捕竊嫌身亡,因而遭檢方起訴,引來社會議論;最高法院今年5月30日駁回上訴,張景義無罪確定。警政署第一時間發布新聞稿聲明,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支持同仁依法執勤,陳家欽也於6月10日宣布成立「警察專屬律師團」和設置法律諮詢專線電話,讓員警執法無後顧之憂。

對於員警用槍時機,立法院法制局近期提出的「員警使用槍械時機之問題研析」報告中指出,為使員警在使用槍械執法的原則明確,減少訴訟爭議,警政機關已研究朝3大方向修訂警械使用條例。

研析報告指出,這3項修法方向包括,支持員警大膽合法謹慎的使用槍械,但現場有足以達成目的的其他輔助物品,包括刀、棍等都可使用,非不得已避免使用警槍。其次,建議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的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協助司法偵審,保障員警和當事人權益。

最後一項修法方向為,就現行賠償及補償定額新台幣300萬元,只限無辜第三者,未來希望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且擴大補償對象至遭受傷亡之人。但只要警察是依法使用警械,非出於故意,請求賠償的對象是機關,而不是執法員警個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這份研析報告也就警政實務面提出3點建議;第一,應增加具直接強制力非致命武器的配備,針對近距離與人口密度高的執法環境,似可提高電氣警棍、拋射型電擊槍的攜行比例,提供警察用槍以外的選擇。

其次,就是強化多樣器械的使用情境與技能訓練,設計搭配電腦情境模擬訓練的多元情境與多樣器械使用,使其熟悉執法當下的變動實境,訓練員警做出最適當抉擇使用警械的判斷。

研析報告最後也提到,應加強員警動態射擊技巧訓練,並增加用槍時機教學時數,透過密集訓練中模擬實際執勤情狀,刺激受訓者判斷用槍適法性,才能期待警察能於案發的瞬間動態中做出合理裁量,平衡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編輯:李信寬)1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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