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製酒冒充蒸餾酒 業者詐欺罪被判1年10月
2019/7/4 12:32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4日電)70歲男子陳作新在民國104年間,以原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等方式,假冒米酒、高粱酒、威士忌與芋頭酒等蒸餾酒產品出售,台中地院今天依詐欺罪判處他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作新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在彰化縣田尾鄉、台中市太平區與大里區設置製酒工廠。
他為節省成本,於民國104年1月起,在太平區的廠房,自行或指示員工,以原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或以食用酒精、香料、甜味劑,依比例摻於酒槽內調製,假冒以大麥、稻米、高粱或芋頭等原料的發酵或蒸餾酒品。
辦案人員於105年8月20日,持搜索票前往陳作新位於台中市太平、大里區的工廠搜索,查扣製酒設備、酒類成品與半成品。
法官審理時,陳作新否認詐欺取財與虛偽標示犯行,並辯稱米酒、高粱酒與芋頭酒類是在彰化廠發酵製造,米酒會加食用酒精和水,但不加香精,高粱酒則會添加酒精修飾品質,威士忌與芋頭酒也會加酒精來調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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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扣案的調製配方筆記本,記載作法沒有包含蒸煮、蒸餾等程序,且陳作新雖有採購高粱、白米、酒麴等製酒原料,但買進的原料量,無法供應每年近新台幣2000萬元營業額所需的量。
合議庭審酌,陳作新為節省成本在市場上削價競爭,明知為「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竟充冒為「蒸餾酒類」,並以虛偽標記欺瞞商家而陷於錯誤,轉而銷售消費大眾。今天依詐欺罪判處他1年10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4817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俊碩)1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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