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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圖利劉政池 二審判洪寶川有罪2官員無罪

2019/7/2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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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七七行館」案,二審高院今天認定前國產局局長洪寶川違法圖利劉政池,依圖利罪判洪5年2月;公務員張智傑、廖益群則罪證不足改判無罪,當庭落淚。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政池為完成「七七行館」開發計畫,計畫先向國有財產局(現改制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後分割,再向國產局申購土地。

民國87年間,劉政池向國產局北辦處申請承租506地號土地,但承租面積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即非都市計畫內每一承租人承租面積總和最高20公畝(2000平方公尺)的限制。

當時擔任北辦處處長的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不合規定,但考慮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擔任立法委員,指示管理課直接辦理核租並批示同意,將506號土地中約4572平方公尺土地出租給劉政池。

94年間,劉政池以承租人身分申購506-3號土地,當時升任國產局局長的洪寶川,明知土地上無建物,依規定無法出售,卻在接受劉政池陳情後,直接指示張智傑、廖益群製作不實電話請示紀錄表,假稱劉已有合法建築物後違法讓售。

一審合議庭去年6月判洪寶川6年徒刑,時任國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受洪寶川之命以不實電話紀錄,護航劉政池順利申購土地,各被依圖利罪判刑5年4月。

全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雖然洪寶川否認犯罪,但辯詞不可採,依公務員對主管的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

二審合議庭認為,張智傑、廖益群就506-3號土地申購,涉犯圖利罪嫌部分,罪證不足,基於「事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原則,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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