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三讀 司法院:請求個案評鑑須具體
2019/6/28 20:46(6/28 20:5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蕭博文台北2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使當事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司法院指出,請求評鑑須具體,若指判刑太重,此為審判核心,3名法評委員將過濾決定不受理。
法官法修正條文,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因此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此規定也適用於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指出,當事人請求對法官評鑑,須符合法官法第35條及41條規定,須有具體事由,若是抽象指摘法官口氣太兇、態度不佳、或是判刑太重(此為審判核心),將由3名法評委員過濾決定不受理。
王梅英表示,法官評鑑雖然當事人為發動者(檢舉人),但並非原告定位,且結局為法官懲戒與否,因此若案件被決定不受理,並無後續救濟途徑。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成員、檢察官林達說,這次法官法修正,整體上值得肯定,能夠兼顧司法獨立與司法官評鑑機制的要求。
林達表示,先前發生特定草案版本試圖引進特定民團人士擔任法官評鑑委員的機制,此舉將造成司法不公正的重大危害,但這部分最後沒有被納入修法,在維護司法獨立及訴訟公平上是正確的。整體來說,這次修法能夠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期待,應該是很值得肯定的。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官指出,修法讓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能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可以預見未來請求評鑑的案件數將大幅增加,司法院應擴編相關人力因應,並審慎訂定子法過濾、處理案件。(編輯:戴光育)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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