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摔9月大女嬰致重傷 保母判3年8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台中市陳姓保母不滿9月大女嬰哭鬧,將女嬰抱起後鬆開雙手,導致女嬰重摔在地,受有左側肢體無力、右眼幾近失明等重傷。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判陳女3年8月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保母領有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執照,與丈夫共同經營托嬰中心,因托嬰中心長期虧損,陳女丈夫必須外出兼差。
民國104年9月間,陳姓保母以半年註冊費新台幣8000元、月費1萬3000元報酬,受託照顧被害女嬰。同年10月20日,因丈夫外出工作,陳女一人獨自照顧9名嬰幼童。
陳姓保母不滿當時9月大的女嬰哭鬧不休且安撫無效,且又遭逢經濟、身心壓力,一時情緒失控,以雙手將女嬰直立抱起後鬆開雙手,導致女嬰自約150公分高的高處摔落地面而後腦著地,四肢癱軟、意識不清。
陳姓保母事發後先通知丈夫返回托嬰中心,再將監視器錄影畫面全數刪除,隨後與女嬰父母一同將女嬰送醫。女嬰經腦部手術急救,因受創嚴重,現仍遺留左側肢體無力、右眼幾近失明等重傷害。
陳姓保母否認犯行,辯稱不小心讓女嬰滑落地面,又稱「怕被媒體看圖說話,我一定會死,沒有人會相信我說的話。」所以才刪除監視器畫面。
法院採信醫院鑑定報告,認為依女嬰雙側視網膜出血、右側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勢判斷,不可能是不小心摔落造成的,認定陳姓保母出於傷害故意,導致女嬰的重傷害結果。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女嬰及其父母因陳姓保母的犯行,圓滿家庭因而疲憊不堪,令人十分同情與不忍,考量陳女罹癌、未坦承所有犯行且無悔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判決無誤,仍判陳女3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因此確定。(編輯:張銘坤)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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