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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致嗅覺全失 婦人逾期求償敗訴

2019/6/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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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孫姓婦人4年前駕車停紅燈遭後方計程車撞上,導致受傷及失去嗅覺。她去年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重傷補償遭駁回而興訟。法院今天認定依2年時效規定,她逾期申請,判決敗訴。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孫姓53歲婦人提告主張,她在民國104年7月8日駕車在台北巿街上停紅燈,莫名遭後方的計程車追撞,導致胸部、臉部及手部等處受傷以及嗅覺全失,她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台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重傷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新台幣180萬元,但遭到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考量,依法所規定,賠償請求權是從得知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孫婦是在104年12月25日至警察局做筆錄,而得知車禍加害人為林姓計程車司機,並且提起業務過失及重傷害的刑事告訴,卻遲至107年5月21日才向台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明顯已超過2年申請時效,因此判她敗訴,還可上訴。

此外,刑事部分,林姓計程車司機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支付孫婦52萬元。(編輯:張銘坤)10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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