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加班費2876元 北市警官遭起訴
2019/5/7 18:48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李姓警官被控未外出督勤,卻不實填載超勤時數統計表,進而詐領加班費。士檢調查認定李男浮報13小時、2876元,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
士林地檢署今天提供的新聞資料指出,李姓警官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6年7月間,擔任大同分局行政組巡官,106年7月4日起調任交通警察大隊擔任警務員。
106年3月間,任職大同分局的李姓警官多次未外出督勤,仍不實填載超勤時數統計表,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如數核發超勤加班費;106年8月,已調任交通大隊的李男同樣未外出督勤,卻浮報加班時數。
李姓警官坦承在大同分局時並未外出督勤,但大部分是待在辦公室加班,至於交通大隊期間,有實際執行督導勤務。
檢察官調閱大同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設備登記簿等資料,認定李姓警官共浮報9小時加班費。此外,李男任職交通大隊時所涉浮報部分,排定受督導的員警都證稱沒印象看到李男到場,檢察官認定李男此部分浮報4小時加班費。
檢察官認為,李姓警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考量他已主動繳回不法所得新台幣2876元,且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建請法官依法減輕其刑。(編輯:李錫璋)1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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