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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不適任女員工案 台灣之星逆轉勝訴

2019/4/30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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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郭姓女子在台灣之星任職,不服工作1年後被資遣興訟,一審判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得按月支付薪資。二審則認定郭女多次出錯不適任,請求每月薪資無理,改判台灣之星勝訴免付。

郭女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3年12月任職台灣之星高級管理師,約定月薪新台幣5萬7500元,保障年薪17個月(額外5個月激勵獎金),隔年12月底,公司以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

郭女主張,她不曾被懲處申誡、記過、降薪等,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不合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及公司從105年1月起至她復職日止,得按月支付薪資。

一審法院判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得按月支付郭女薪資。台灣之星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郭女工作上有多次錯誤,包含對外提供錯誤手機專案價格;手機採購時,提供手機暨平板開發管理部人員下單數量錯誤;手機規格誤載;未通知手機廠商上架日期變更,造成作業混亂。

二審指出,郭女在104年12月間的工作績效及所訂工作評等為最劣等「5」,因此台灣之星認為郭女不能勝任予以資遣有據,郭女請求每月薪資無理,改判台灣之星勝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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