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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大樓案 欣裕台求償24億餘元敗訴

2019/4/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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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欣裕台公司不滿羅玉珍、莊婉均未依約出售中影公司名下的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促使中影將大樓賣給欣裕台,向羅、莊求償新台幣24億餘元。高院更一審今判欣裕台敗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欣裕台主張於民國95年與中影董事長郭台強配偶羅玉珍、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簽約,約定羅、莊以每股65元向欣裕台買受中影股權,總價金新台幣31億4368萬8210元。

欣裕台主張,雙方約定若簽約起3年內中影公司出售名下華夏大樓的金額高於15億元,欣裕台可就超出部分分享利潤,並由羅、莊給付;若中影在3年屆滿時仍未處分華夏大樓,羅、莊保證欣裕台可優先購買華夏大樓。

欣裕台還主張,羅玉珍、莊婉均未依約出售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將華夏大樓賣給欣裕台公司,或促成中影出售華夏大樓,明知長榮公司、光華公司曾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也未促使成交,求償24億4672萬6412元。

一、二審皆判決欣裕台敗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長榮公司、光華公司雖曾表示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但羅玉珍、莊婉均當時並未取得中影董事會實質控制權,難以認定羅、莊故意使條件不成就。

更一審認為,雙方約定3年期間屆滿時,若中影未能出售華夏大樓,羅玉珍、莊婉均應保證儘速協助欣裕台優先購買,並將所有權登記給欣裕台指定的名義人,但並未約定期限,欣裕台也無法證明曾合法催告羅、莊履行債務,因此欣裕台請求羅、莊負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可採。

此外,更一審也認為,欣裕台上訴求償24億元的其他理由也不可採,今天駁回欣裕台的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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