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艋舺公園凶殺案 犯嫌仍遭判12年6月
2019/3/31 11:0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台北市黃姓女子不滿陳姓男子積欠性交易費還不斷糾纏,因而持棍棒驅趕,卻在艋舺公園被他用水果刀刺死;一審依殺人罪判陳男12年6月,經上訴,二審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與黃姓女子性交易後,因積欠性交易費,黃女不願與他來往,未料陳男仍持續糾纏。
陳姓男子在去年6月26日晚間7時30分左右,於艋舺公園噴水池旁看到黃姓女子,便上前說話,不過黃女認為陳男妨礙她工作,因此持棍棒想驅離陳男,雙方發生爭執。
陳姓男子持水果刀朝黃姓女子胸部、腹部等部位刺了4刀,刺穿她的心包膜;黃女受傷後緊急送醫,仍於當晚宣告死亡。案發當下陳男逃離現場,但警方獲報後13分鐘就將陳逮捕,移送法辦。
法院開庭審理時,陳姓男子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但他辯稱是黃姓女子先打他,一時衝動才拿刀刺被害人,陳男的律師則說,陳男是防衛過當;不過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以及聽取證人證詞,不採信陳男及律師說法。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正值青壯,如遇爭端或心有不平,應秉持理性與和平的態度處理與解決,不過竟因黃姓女子不願他在身邊圍繞而驅趕離開,一時盛怒拿水果刀刺死黃女,而且水果刀當場斷裂,可見他下手之重,惡性非輕。
法官審酌,陳姓男子因一時情緒失控痛下殺手,屬臨時起意,他也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悟歉疚之意,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合議庭審酌原審判決沒有違誤,日前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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