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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訟阻國道4號台中環線工程 環團敗訴

2019/3/1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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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環保署之前認定,國道4號台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環團不服興訟,請求環保署命令高公局提出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前不得開發。法院今天駁回環團訴訟。

為串聯大台中環狀快速路網,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二新建工程處進行國道4號台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原訂民國110年6月通車,因發掘遺址,新石器文物出土,將工期往後順延一年半。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判決指出,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在102年7月19日公告「國道4號台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認定因沒環評法第8條相關情形,因此,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開發單位(高公局)應依工程環說書,切實執行。

台灣生態學會提出訴願及公民告知書,但訴願機關不受理,因而依環評法第23條第8、9項等規定提起公民告知訴訟,請求環保署命高公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且這些報告未完成審查前,不得開發。

法院認定,台灣生態學會主張與公民告知訴訟的要件不符;本件開發計畫在102年7月19日作成審查結論,交通部在104年12月31日作成開發許可,高公局在105年10月21日函報環保署及交通部預定施工日期、同年11月2日實際進場施作,106年7月18日舉辦動土典禮,並沒有學會所指,逾3年始實施開發的違法。

此外,高公局在本件環評過程中,已評估過敏感地質與地質安全評估,並提出環差分析等報告,經環保署在107年1月16日通過審查。

法院認為,高公局並未違反環評法及地質法相關規定,環保署也沒有疏於執行職務,台灣生態學會主張無理由,因此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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