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手扭斷男嬰四肢 生父遭判4年2月母判4個月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9日電)苗栗縣年輕魏姓父親,徒手扭斷哭鬧的剛滿月男嬰四肢,未立即送醫,檢警調查,妻子陳女還袒護丈夫,辯不知情,法官審理判魏男徒刑4年2個月;陳女4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這起男嬰受虐事件,發生於106年2月至5月期間,魏男在房間內照顧親生兒,因不耐男嬰哭鬧不休,先徒手毆打後,又採以拉扯、拗折等方式虐待男嬰,導致他右手臂肱骨骨折、右側大腿骨骨折、右側脛骨骨折、左側大腿骨骨折、左側脛骨骨折等傷勢。
雖然才滿月就遭虐的男嬰四肢被扭斷,但魏姓夫妻並沒立即將孩子送醫,一直又拖到男嬰左膝蓋內側遭魏男劃出一道撕裂傷,流血不止才送醫急救。醫院發現年僅4個月的男嬰,身上有多處舊傷,通報疑似受虐,整起事件才爆發出來,檢警介入追查後,於107年3月將魏姓夫妻起訴。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副處長張國棟表示,魏姓夫妻剛開始無法明確陳述男嬰受傷原因,妻子陳女一度企圖袒護丈夫虐嬰行徑,因此當時除代為提告外,也啟動緊急安置機制,把男嬰送往寄養家庭暫時照顧。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指出,法官認為,魏男對男嬰下此重手,嚴重欠缺為人父親應有之保護、愛惜子女的意識,也欠缺尊重他人生命、身體觀念,造成男嬰留有左前臂、左下肢變形彎曲,需待追蹤復健等傷害。
但法官審酌,魏男犯行時年僅21歲,正值血氣方剛之際,既初為人父,又僅是人力仲介派遣工,所得微薄尚需撫養妻小,終能坦承全部犯行,已有悔悟之心,且男嬰的遺留傷勢經醫師診斷「須持續觀察至青春期後方能認定」。
法官基於罪嫌唯輕原則,認為魏男尚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結果,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重傷害未遂罪2次,判處魏男應執行徒刑4年2個月。
妻子陳女對男嬰有保護、照顧義務,卻疏未注意盡此義務,卻於檢警偵查之初,刻意編造謊言誤導,但考量陳女初為人母,經濟、生活多是仰賴魏男,且最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仍有悔悟之心,依過失傷害罪,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吳佳穎/卞金峰)10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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