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當場舉發不為 警拍照抓闖紅燈遭判違法
2019/3/1 12:20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劉姓男子不服被員警在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提起行政訴訟。士院認為,取締闖紅燈以當場舉發為原則,現場並無不能或不宜當場舉發狀況,員警舉發違法,判決撤銷罰單,仍可上訴。
依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公布的判決書記載,劉姓男子在民國107年4月間駕車行駛於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上,在民生路口闖紅燈時被員警拍照舉發,被處罰鍰新台幣2700元,並計違規點數3點。
劉姓男子請求法院撤銷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出的罰單,主張員警站在天橋高處以近乎偷拍的方式,為了裁罰而裁罰,違反相關規定。交通事件裁決所則主張劉男違規事證明確,員警舉發過程並無不當。
法官審理後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闖紅燈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能逕行舉發,顯見針對駕駛人闖紅燈行為,員警應以當場舉發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
判決指出,本件員警是在捷運竹圍站前天橋上拍攝劉姓男子闖紅燈,而民權路為四線道、道路寬敞,雖當時車輛多,但並非沒有適當地點實施當場攔停舉發。
法官認為,現場情狀並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狀況,員警完全放棄當場攔停舉發方式,而在天橋高處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逕行舉發,不符法律規定。
判決書最後提到,劉姓男子確實闖紅燈,但員警的逕行舉發違法,交通事件裁決所因舉發機關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開出的罰單與計點處分也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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