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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萬榮鄉長張秋美賄選 判刑3年8月定讞

2019/2/1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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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前花蓮縣萬榮鄉長張秋美涉嫌在選舉時買票,民國106年時被判當選無效,二審時被判刑3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張秋美的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民國105年8月27日舉行花蓮縣萬榮鄉第17屆鄉長缺額補選選舉,當選人張秋美透過吳姓丈夫交給鄭姓樁腳新台幣17萬元,向有投票權選民行賄,每票1000元。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認為,張秋美行為嚴重有礙於選舉純正善良的風氣,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競爭,對民主選舉產生弊害,犯後否認犯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8月,張女的吳姓丈夫判刑2年,鄭姓樁腳判刑1年6月。

張秋美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張秋美等人對二審已明白論斷指駁的事項再行爭辯,任意指為違法,不符上訴第三審理由,今天駁回定讞。(編輯:戴光育)1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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