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警用機車上下班 警判刑1年6月定讞
2019/2/14 14:57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前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洪姓小隊長將警用機車當私人車輛使用,圖得油料費用3779餘元,二審被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洪的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洪姓員警原擔任芳苑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自民國99年至102年間,擅自拆除其保管的公務警用機車的警用制式車殼、警示燈,換上銀色車殼,做為私人上下班私用。
洪姓員警還持縣警局與加油站簽約而申請的加油卡前往加油站加油,由芳苑分局按月支付加油站款項,因而圖得3779.45元的汽油。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洪姓員警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洪姓員警是觸犯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且洪男獲取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惡性輕微,均得依法減輕其刑,改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
洪姓員警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細說明不採信洪男辯詞的理由,駁回洪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李亨山)1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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