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長髮致考績丙等 男警提告二度敗訴定讞
2019/1/31 19:0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留長髮被記17支申誡、考績丙等的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提告請求撤銷考績丙等處分。原審法院認定葉繼元年終考績被打丙等無誤判他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葉繼元另因不滿103年度年終考績丙等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7日判葉繼元敗訴定讞。連同今天最高行政法院針對104年度考績的判決,葉繼元已二度敗訴定讞。
依據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葉繼元提告主張,保二總隊以他蓄髮為由記他17支申誡,使得他在民國104年的年終考績得到丙等,請求撤銷考績丙等處分,附帶請求保二總隊賠償新台幣50萬元。
葉繼元主張,丙等考績原處分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
原審法院認為,警察為公務人員,警政署於92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這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
原審法院認定保二就葉繼元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的決定並無違誤,請求50萬元賠償無理由,判葉繼元敗訴。
葉繼元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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