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張景嵐被控違約賠500萬 法院判免賠

2019/1/18 18:42(1/18 19:01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藝人張景嵐於民國106年間替「UU面膜」代言,經紀公司認為張違反經紀約,向法院提訴要求500萬元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張景嵐免賠。全案可上訴。

張景嵐經紀公司「有餘樂」主張,張景嵐與有餘樂於106年1月間簽訂經紀合約,為期5年。張女於同年8月間未經有餘樂同意,私下與「UU面膜」廠商接洽、代言、宣傳,違反合約,要求張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

張景嵐則主張,她與有餘樂公司於106年5月間另與良人行公司簽立3方合約,取代原有合約,良人行公司是她演藝事業「最終決定之人」,良人行公司知道張女經營面膜,也同意她參與相關宣傳活動,並未違約。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同張景嵐主張,認為張女與有餘樂的合約已被3方合約取代而消滅,有餘樂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11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