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土地交易裁罰案 鄧文聰須連賠120萬元
2019/1/15 12:1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幸福人壽主張前董事長鄧文聰任內,經手新北巿、台中縣土地違背法令遭金管會裁罰,向鄧文聰等人求償。高院二審今天判決鄧文聰等人連帶賠償幸福人壽新台幣120萬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幸福人壽向法院主張,鄧文聰於民國102年在董事長任內,經手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台中縣烏日段等土地案,因違背保險業內部控制規範,而遭金管會於103年裁罰新台幣120萬元及60萬元,因此向鄧文聰與前總經理郭明枝求償。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幸福人壽敗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淡水區水仙段遭罰120萬元部分,鄧文聰與郭明枝分任董事長與總經理,有實質核定與核轉權責,必須針對交易案進行適法性評估,但因交易案違反規範,導致幸福人壽遭罰,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縣烏日段遭罰60萬元部分,高院認為鄧文聰等人曾向金管會函報缺失改善情形,並非未盡督導及容任缺失繼續存在,應不負賠償責任。
刑事部分,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二審遭判刑2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民國106年12月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定讞。
鄧文聰另涉嫌與前董事長黃正一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二審時鄧遭判有罪、黃無罪,最高法院106年12月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高院審理中。(編輯:方沛清)108011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