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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知延訴請與吳欣盈離婚 二審逆轉判准

2019/1/9 16:31(1/9 18: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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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訴請與妻子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吳欣盈離婚,一審遭法院駁回。高院二審認為,雙方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難以維持,今天逆轉改判准予離婚,仍可上訴。

林知延向法院主張,雙方於民國100年4月間結婚,因懷疑妻子的駕駛吸毒,又發現妻子與其他男子有多張貼臉、親吻自拍照,且妻子也坦承喜歡他人,基於妻子人身安全與維護婚姻純潔性,才於妻子座車裝設GPS。

林知延主張,遭妻子發覺裝設GPS後已道歉,但妻子仍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且妻子自102年9月13日離家,雙方分居多年,婚姻已生重大破綻,難以繼續維持,且可歸責吳欣盈,請求判決准予離婚。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駁回林知延請求,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吳欣盈與其他男子合照,雖尚不足以認定有外遇情事,但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誼範圍,足使林知延對妻子產生強烈懷疑。

高院認為,林知延未顧及妻子感受裝設GPS,吳欣盈控告林知延,經一審判決無罪,吳女仍請求上訴,也可見她對林知延已無夫妻情誼;吳欣盈與林知延未共同生活超過5年,感情日趨淡薄。

判決也指出,林知延未體諒吳欣盈多次承受人工受孕之苦提起離婚訴訟,林雖表達有意協商,卻又提出私下錄製的兩人對話,藉以對吳女為不利指述,更令吳女心感不悅,雙方在法庭上毫無交集,為達勝訴目的,互相指責、攻詰,導致兩造間關係更形惡化。

此外,林知延表達不欲維繫婚姻之意,希望法院儘速審結,可知離婚之意甚堅,吳欣盈也表達不願再協商,兩造僅徒具婚姻外觀,實質上已無夫妻共同生活可言,顯已欠缺誠信及誠摯的感情基礎,婚姻關係已有破綻。

高院也認為,兩人行為都是造成婚姻破綻的原因,對婚姻破裂的有責程度應屬相當,林知延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方面,吳欣盈主張若與林知延離婚,準備用來人工生殖的7顆胚胎將被銷毀而不願離婚。

但法院認為,人工生殖需夫妻雙方同意,林知延已向醫院撤回同意書,在兩造關係惡化,婚姻破綻日益擴大情況下,即使兩造婚姻關係繼續維持,也難認林知延有同意植入胚胎可能,吳欣盈主張不足採信。(編輯:張銘坤)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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