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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涉侵占盜賣公物 一審判4年6月

2019/1/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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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8日電)曾任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主任的郭男涉持印信辦公務手機私用,調職時轉賣公務郵票,不法獲利逾新台幣百萬元,台中地院今天依貪污罪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自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5年4月15日止,擔任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主任職務,負責綜理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及印信保管等業務。

郭男在職期間向台中郵局豐原分局採購合計新台幣171萬元面額的郵票,作為業務使用,但郭嫌於105年4月15日調任台中市交通局擔任股長時,未將保管的面額99萬7040元郵票移交繳回,並在同年9月2日到二手物店家,將其中44萬元的郵票以85折的價格轉賣,得手37萬餘元,藉以償還債務。

此外,依照台中市政府規定,主任秘書以上公務人員才得以申請報支行動電話通信費,郭嫌涉私自持內部印信,申辦公務門號及手機私用,並由裁決處支付月租費,共計得手5萬2679元的不法利益。郭嫌調職後,也未將私辦手機歸還。

案件經裁決處發現後向郭嫌催討郵票與手機,並勸他向台中地檢署自首。郭嫌自首後,法務部廉政署將其移送偵辦,檢方依涉貪污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郭嫌歸還不法所得105萬餘元及手機,台中地院今天依貪污罪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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