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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償人情意圖賄選 嘉義婦人判刑1年8月

2019/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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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市8日電)嘉義縣太保市謝姓婦人自稱為償還里長、市民代表人情,去年意圖買票賄選,卻因對方已有支持人選而作罷。法官認為被告不願供出背後指使者,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今天表示,這是嘉義地檢署去年偵辦多合一選舉,首件依違反選舉罷免法起訴的案件,由於謝婦未供出是否有上游指使者,因此檢方堅持不給緩刑,希望二審能支持。

蔡英俊指出,謝姓婦人為償還尋求連任的里長、市民代表曾協助她處理車禍的人情,意圖以里長每票新台幣2000元及市民代表每票1000元為代價,合併每票3000元代償「二合一」買票。

去年8月29日晚上9時左右,謝婦先後向鄰居龔姓、王姓婦人詢問家中選舉人票數,得知分別有5票(15000元)及6票(18000元),要求以上述價格投票支持里長及市民代表候選人,但因龔、王2人另有支持對象而未交付賄款。

雖然謝姓被告僅止於行求賄賂階段,但法官認為謝婦的行為仍無礙賄選罪之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用以行求賄賂的3萬3000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被告在審理中供稱,她在民國101年出車禍時,因里長、市民代表曾幫她談和解及保險理賠,她送紅包或送禮給對方都被退回,所以才想用買票方式來償還人情。

不過法官認為,縱然被告曾受2人幫忙,但合法的償還人情途徑很多,且被告買票的對象為隔壁鄰居,與被告有親戚(堂妯娌)關係,平時多有來往,很難讓人相信被告需自己出資買票。

法官認為,被告供稱自己以賣早餐及採收番茄為生,每月收入約一萬多元,若買票成功,將支付3萬3000元,明顯違背一般生活經驗,且被告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卻不願供出指使者,只希冀求得緩刑,此類行為本質上已不適合為緩刑之宣告。

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寫道,法院若遽然對買票者宣告緩刑,無異對外宣示:雖然政府一再對外宣導禁止賄選,並加強查緝,但賄選被抓到時,只要坦白承認,獨攬罪責,不用供出上手,同樣可免除牢獄之災,如此一來,「如何遏止敗壞的選風?如何健全民主政治?」(編輯:陳俊碩)1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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