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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強盜肢障超商店員 男遭判刑7年2月

2019/1/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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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新北市林姓男子持刀強盜肢障超商店員,搶走現金與洋酒禮盒,到案辯稱只是亮刀恐嚇。法院考量林男向店員道歉並賠償,日前依加重強盜罪判處林男7年2月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家住新北市淡水區的林姓男子去年8月23日凌晨,持水果刀闖進平日常光顧的便利超商,向張姓店員亮出水果刀。

張姓店員見狀跑向倉庫躲藏,林姓男子追趕在後,進而持刀跨站在跌坐在地的張男上方,揚言「我要搶收銀機的錢」、「我並不想傷害任何人」,邊說邊持刀揮舞,逼迫張男回到櫃台打開收銀機。

林姓男子搶走收銀機內現金新台幣1759元,又搶走洋酒禮盒與香菸等總價8640元的商品;林男到案辯稱,只是跟女友吵架一時衝動,想嚇嚇店員,應只構成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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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合議庭認為,林男利用人煙稀少、行動不便的張男獨自值班之際行搶,且張男身形較弱小,案發時跌倒在地又遭林男跨站於身體上方,根本不能脫困,衡諸社會常情,一般人均會深感恐懼,為求保命而唯命是從,不敢妄動。

合議庭認定,林男行為已使張姓店員不能抗拒,觸犯加重強盜罪,犯行危害性高,審酌林男正值壯年,犯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也當庭向店員鞠躬道歉,並考量檢察官以林男行搶時未蒙面為由請求減輕其刑,判處7年2月徒刑。(編輯:方沛清)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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