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提反對票公投遭駁 法院判中選會應辦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前行政院長陳冲提起「反對票」公投提案,中選會去年5月決議駁回,陳冲不服興訟。法院今天認定中選會駁回不合法,判陳冲勝訴,中選會應辦理公投提案。全案可上訴。
陳冲委任律師蘇錦霞告訴中央社記者,去年底的公投綁大選已結束,本件如果勝訴定讞,中選會依法必須辦理這項公投提案,未來擇定公民投票日可能沒有綁大選,可能損失就是投票率不高。
全案緣於領銜人陳冲於去年3月8日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選民可以投反對票(負數票)嗎?一人還是只有一票,選民可以用其唯一選票表達反對某候選人應該是基本人權,贊成票扣除反對票後,淨贊成票較高者當選。」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這項公投提案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後,曾召開聽證會並要求提案人補件;中選會於去年5月間認定未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依法駁回。陳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今天宣判。
蘇錦霞指出,當初中選會駁回理由包含,公投提案沒有將總統及不分區立委部分另外區分,有違憲之虞,而且提案說明超過2000字,且使用圖形說明不妥等。
台北高等行政法今天指出,憲法的解釋,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職權,行政機關無權為之,關於「法律立法原則創制」的公投案如通過,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的法律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也應限期完成立法。
因此,依此立法原則制定的法律是否違憲,則應於立法完成後,由大法官解釋認定,尚不得由中選會於公投案提出審查時,逕行認定有違憲之虞而駁回提案。
法院指出,超過2000字以及圖示部分,可以圖示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中選會不得做為駁回的理由;另外,陳冲補正事項,只是強調關於聯合國秘書長選舉,有「反對」的選項,作為參考,但中選會以不相關聯為由,做為駁回理由,並不適當。
法院認定,中選會駁回不合法,判陳冲勝訴,中選會應依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4項至第8項規定辦理「反對票」公民投票提案。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10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