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女友與情敵性行為 男子持刀殺人判13年
2018/12/18 12:1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謝姓男子撞見同居女友與杜姓男子在租屋處發生性行為,情緒失控殺死對方;一審法院判謝男13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維持一審刑度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竹縣謝姓男子去年8月24日晚間返回租屋處後,發現同居女友與前男友杜姓男子發生性行為。謝男與杜男發生口角、互罵三字經,謝男隨手拿刀刺向杜男腹部。
謝男案發後託曹姓友人報警,員警據報前往處理,謝男自承殺人,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杜男經送醫急救後,仍因腹部穿刺傷造成大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翌日凌晨不治。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3年;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年7月改以義憤殺人罪判處5年10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謝男在撞見第一時間,先退到屋外,之後再進屋內,當時被害人與女方發生性行為早已結束,不符合義憤殺人罪的「當場」要件,本件應以殺人罪論罪,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因此駁回上訴,仍依殺人罪判刑1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2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