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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辦案侵害當事人權利 監院通過彈劾法官

2018/12/4 19:38(12/5 14: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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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4日電)曾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俞力華無故延遲6個月以上案件高達68件,且多為簡易案件,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的權利,監察院彈劾審查會無異議通過彈劾。

彈劾案文指出,俞力華原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97年8月19日起擔任候補法官,103年5月29日擔任試署法官,106年4月11日法官合格實授,於107年9月10日辭准在案。

監察院表示,俞力華任職法官期間,將依通常程序起訴的103年度矚訴字第1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於準備程序時,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無合議庭書面裁定前,逕改為簡易程序進行,導致此案自103年12月30日收案後遲於106年3月20日終結,其間僅進行調查被告前案資料行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

監察院指出,俞力華在98年度至106年度受理案件中,「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案件高達68件,其中又多以簡易案件居多,尚未能妥善控管所承辦案件進度,也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有違法官法相關規定,監察院今天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高涌誠提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全場無異議通過彈劾。

蔡崇義、高涌誠表示,俞力華違失情節損害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更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全案後續將移送司法院。(編輯:黃國倫)1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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