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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政治獻金法 蔡適應興訟抗罰敗訴

2018/11/2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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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蔡適應涉參選立法委員時,收受不符捐贈資格的7家公司政治獻金50萬元,卻未返還或繳交給監察院,遭開罰30萬元並沒入50萬元。蔡不服提告,法院認定開罰有理,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蔡適應參加民國105年立法委員選舉,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7家公司捐贈政治獻金共計新台幣50萬元,未對7家公司進行查證,而進行後續返還或對監察院繳庫,遭監察院以違反政治獻金法開罰30萬元及沒入50萬元。蔡適應不服挨罰處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興訟抗罰。

法院調查,這7家公司,其中一家保全公司捐贈時,與新北巿政府及國防部分別有勞務類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他6家公司在捐贈時的前一年度,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為負數虧損狀態,也是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法院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不得捐贈對象的捐贈,於收受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不能返還時,於收受2個月內繳交監察院繳庫,蔡適應確實違反規定,且蔡適應多次從事競選活動,例如參選基隆巿議員,並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對政治獻金法應有所了解。

法院指出,蔡適應取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權利,就負有查證、返還或繳庫的義務,蔡只用口頭電話詢問捐贈者,並未利用經濟部或內政部等機關提供的網站或另以書面請求方式查詢,已有過失;監察院開罰並無違誤,也無違反比例原則,蔡適應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判他敗訴,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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