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僕撫卹金爭議 消防署:不應扣抵撫慰金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3日電)北市退休公僕孫宏新救難殉職,卻遭指撫卹金和遺族月撫慰金互有牴觸。消防署今天說,內政部認定兩者發給依據及性質不同,不應扣抵,另已爭取警民基金補助新台幣100萬元。
消防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支援花蓮縣消防局執行南二子山山域救援工作,台北市消防局在民國106年3月3日徵調台灣磐石救難隊參與搜救,其中,台北市政府退休公務員孫宏新當時也以民間救難隊員身分接受徵調,卻在執行任務時不幸溺斃。
不過,北市消通知孫宏新遺族,此案依消防法第30條規定協助辦理核發撫卹金309萬8700元,但孫宏新具退休公務員身分,其遺族所領月撫慰金應先按月扣抵,不足撫慰金部分再依法辦理補足差額。
消防署說,上述作業方式恐有影響遺族權益疑慮,且對當事人權益保障似有不利疑義,雖在106年7月19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代表開會研商,但會中未作成具體決議,僅致函北市消依法先發給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並妥善處理遺族撫慰金抵扣方式。
但考量此案影響全體義消及災害防救團體權益甚大,消防署說,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主動召集消防署再次檢視並審度消防法第30條立法說明本文後,經釐清並認為有必要重行研酌適法函釋。
消防署指出,內政部於今年11月7日通函各地方消防機關就消防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依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統一解釋,其列入設算扣抵範疇應以同一事故而領受政府預算全額購買的保險給付,或政府預算全額支應的其他各項給付為限。
依上所述,消防署表示,孫宏新遺族所領受撫慰金為月退休金的衍生權利,並非因接受消防機關徵調協勤死亡的同一事故保險給付,兩者發給依據及性質不同,就不應予扣抵,也不影響遺族月撫慰金和依消防法第30條規定撫卹金309萬餘元的領取。(編輯:李亨山)1071113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