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致一死7傷 男二審稱重病求交保
2018/11/7 11:13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張姓男子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又被房東要求搬離,今年3月初於李男房門外潑灑汽油縱火,造成一死7傷,一審遭判刑18年。高院二審今天辯論終結,將於28日宣判。
張姓男子否認殺人,辯稱當下只是為了報復,無法預見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張男還說,在看守所罹患心臟病、腎臟病,病情越來越嚴重,希望法官准予交保就醫,訊後遭還押看守所。
張姓男子案發時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工作,承租台北市龍江路一處2樓分租公寓。今年3月1日凌晨,張男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與李男發生衝突,李男請黃姓房東處理,黃男當場要求張男趕快搬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張姓男子不滿與李姓房客起爭執又被房東趕,隨即外出購買汽油、打火機,返回租屋處將汽油潑灑在李姓男子房門外,並將著火的衛生紙投向潑灑汽油處引發大火。
張姓男子縱火導致李姓房客受有吸入性嗆傷,謝姓女房客當場葬身火海,由於濃煙向上竄升,其他樓層住戶也遭受波及,共造成一人死亡、7人受傷。
北院一審認為,張姓男子於凌晨眾人熟睡之際放火,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審酌張男以極端危險的放火逞一時之快,遷怒無辜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另考量張男尚存有人性悲憫,依殺人罪判刑18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開庭審理,被害人當庭指稱張姓男子沒有悔意、未依約賠償,請求法院重判,張男則仍堅稱無殺人犯意,合議庭諭知全案辯論終結,28日宣判。(編輯:梁君棣)1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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