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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派出所助通緝犯脫逃未遂 男子判刑定讞

2018/11/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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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台南市林姓男子得知楊姓友人遭警逮捕,到派出所強拉友人脫逃未遂,又向員警恐嚇叫囂。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依便利人犯脫逃未遂等罪,判林男2年2月有期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民國104年5月間得知楊姓友人因賭博案遭通緝而被員警逮捕,前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徒手將楊男自員警身旁拉開,企圖協助楊男脫逃。

員警見狀拔槍示警,林姓男子罷手,卻又向派出所所長及員警叫囂及脅迫恫稱:「要開車在派出所前方省道蛇行,故意製造車禍讓你們處理不完」。隨後駕車在派出所附近繞行。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指出,林姓男子雖未成功助楊男脫逃,但已嚴重影響司法權運作,並有害於社會秩序,又對員警出言脅迫,目無法紀,漠視公權力,惡性重大。

二審依強暴便利人犯脫逃未遂罪,判處林姓男子有期徒刑1年2月,職務強制罪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連同林男另涉拖吊債務人車輛部分的強制罪7月徒刑,3罪合併執行2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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