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台灣大業資產還私人債務 張俊宏判刑7月
2018/10/31 12:30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前立委張俊宏被控於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董事長任內,擅用公司資產清償私人債務,一審被依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判刑7月。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張俊宏7月有期徒刑。
張俊宏先前因全民電通等案件,遭判應執行3年8月徒刑確定,逃亡逾9個月遭通緝,民國104年1月投案,105年12月假釋。
最高法院去年3月針對張俊宏另涉不利益交易等罪,判處2年徒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張俊宏連同前案,共應服刑5年7月;張俊宏拒不到案,目前仍由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
高院判決書指出,張俊宏89年3月起擔任全民電通轉投資子公司台灣大業公司董事長,因全民電通轉投資子公司環視多媒體財務困難,且張俊宏私人債務龐大,因此向時任力晶半導體負責人黃崇仁、遠雄企業負責人趙藤雄借款。
張俊宏為償還黃崇仁、趙藤雄債務,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挪用台灣大業公司資產2407萬元,並指示員工製作不實傳票掩飾犯行,扣除張俊宏個人提供給台灣大業的資金1450萬元,使台灣大業公司損失957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張俊宏涉犯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罪,考量他曾任立委、智識程度高,濫用職權造成台灣大業公司損失,判刑1年2月,因適用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7月。
案經檢察官與張俊宏提起上訴,但張俊宏始終未到庭,高院今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的罪刑,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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