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監院不當黨產釋憲 司院說明三大理由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1日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天表示,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主因除不是監委行使職權範圍外,若監院隨時挑戰立院通過的法律,對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不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另外,民進黨立委鍾孔炤、李昆澤、劉建國等人也提出「立委版」的「勞動事件法法」草案,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
會議主席林為洲裁示,今天會議到大體討論結束,另定期審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允諾,下週她當召委將排案續審。
會中,針對監察院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聲請不符合行使職權的要件,監察院也無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日前決議不受理。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林德福、曾銘宗等人揚質疑大法官「擋藍不擋綠」,為政治服務。
呂太郎說,大法官做出不受理的決議時,都有說明理由,一切都是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的要件做審理。
他表示,現行大審法的結構對於哪些機關、人民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都設有門檻要件,若沒有門檻,全部的案件都會擠到大法官這邊,大法官的功能會受到影響。
呂太郎會後受訪表示,以這起案件而言,第一,監察院行使的職權是彈劾、糾舉,彈劾與糾舉的對象都不包含立法委員,對於立委的行為、立委制定的法律案不是監察委員行使彈劾與糾舉權的範圍。
第二,他表示,不當黨產條例本身不是監察院行使監察權的範圍,監察權行使不必適用這個條文,如果是黨產會等等就適用這項條文,不當黨產條例是規範黨產會要怎麼運作等等,這些與監委無關。
呂太郎說,此案不是監委行使職權的範圍,也沒有法律適用的問題,第三,大法官會議特別提到,假設不按照大審法審理,認為監察院可以提釋憲案,將變成憲政問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監察院可以隨時挑戰,再到司法院,對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是不宜的。
他表示,現行憲法並沒有規定,監察院可以監督所有法律案是否違憲,過去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五五憲草)曾有這樣的提案,後來立憲就不要了。
對於外界質疑過去司法院過去曾准許監察院釋憲,呂太郎解釋,那是在立法院全面改選前,那時候人民根本不能提、只有行政院能提釋憲,當時大法官有些從寬認定,讓監察院提,但立委全面改選後,回歸民主政治運作的常態,釋憲案的聲請必須依據大審法的規定處理。(編輯:林孟汝)107101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