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奪六命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二審皆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三審宣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有五大點,合議庭今天宣判指出,最重要的是依病歷記載,湯景華患有精神官能症,原審未委請醫學專家鑑定他行為時,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此外,原判決事實欄記載湯景華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又提及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顯有矛盾。
最高法院還指出,原審認定湯景華對住宅內有兒童或少年沒有認識的可能性,因而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適用,但一般住家成員無分年齡,可能包含未成年,原審既然認為湯景華放火可預見將導致住戶死亡,為何不能預見會有少年死亡,顯然違反經驗法則。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上另有判決理由失據、論罪不周延等違法。
湯景華是在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包含一個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高院二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判決理由指出,被害人死前面對的痛楚與壓力,明顯超過文字所能形容的程度,湯男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不施以極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9月20日開庭進行「生死辯」,湯景華仍否認犯罪。
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上午10時宣判,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07100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