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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獵捕穿山甲辯放生 男二審判刑7月

2018/10/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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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一名許姓男子去年在新竹縣五峰鄉徒手捕捉保育類動物穿山甲,不久後因酒駕心虛遭警攔查。許男辯稱抓穿山甲是要放生,高院不採信,今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許男7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另方面,許姓男子因酒駕於一審遭判刑6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去年6月3日凌晨在新竹縣五峰鄉花園村河頭部落的公司宿舍飲酒,上午駕車外出經過新竹縣南清公路122線縣道時,發現穿山甲橫越馬路,即徒手捕捉放進後車廂。

許姓男子同日上午駕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國道3號公路南向90公里處時,因見警察緊張而停在路肩,經警攔查,當場被查獲涉嫌酒駕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時,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處許男7月徒刑。

案經上訴,許姓男子否認犯罪,辯稱不知道穿山甲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還說擔心穿山甲被車撞,才想帶到苗栗山區放生。

高院二審承審合議庭認為,許男捕捉穿山甲後先放進白色米袋,再放到後車廂,駕車前往竹東鎮吃完早餐後繼續行駛直到遭警查獲,顯見他主觀上有將穿山甲據為己有的獵捕犯意,否則沒有道理長時間以不人道方式對待穿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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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也認為,許男聲稱保護穿山甲,但其實只要將穿山甲移到路旁草地即可,大費周章將穿山甲帶到非穿山甲棲息的異地放生無異於放死。

判決還指出,許男若真有意維持穿山甲生命,理當仔細、小心照護,豈會將牠隨意裝入白色米袋,放置後車廂,並駕車進入竹東鎮吃早餐,長時間將穿山甲幽禁於密不通風的米袋,駁回許男上訴,維持7月徒刑。(編輯:李亨山)1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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