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崔苔菁空中花園 管委會二審仍敗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藝人崔苔菁被控購入芙蓉大廈8、9樓,卻占用7樓平台作為花園,遭管委會起訴要求返還。高院認為,大廈出售之初即與承購戶約定平台由8、9樓住戶專用,今天判管委會敗訴。
芙蓉大廈管理委員會起訴主張,崔苔菁民國73年購入8、9樓的樓中樓建物以來,占用大廈7樓屋頂平台,但該平台應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訴請崔苔菁返還平台給芙蓉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當年承銷房屋的銷售員證稱,建商原本打算保留8、9樓供己使用,所以銷售合約中有約定7樓平台使用權屬8、9樓住戶。
一審也認為,崔苔菁為此多繳管理費給管委會,更可證明早期芙蓉大廈住戶均同意讓崔苔菁使用7樓屋頂平台,崔苔菁有屋頂平台專屬使用權,故判決管委會敗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承審合議庭認為,從早期承購戶、保全人員、房屋銷售員證詞可知,建商當初在契約書中,有與承購戶約定芙蓉大廈7樓頂平台,由芙蓉大廈8、9樓住戶專用,可認建商與承購戶間有分管協議存在。
合議庭認為,芙蓉大廈住戶不得直接前往7樓頂平台,須通報警衛才可前往,而崔苔菁自73年購入8、9樓建物以來,7樓頂平台一直歸由崔苔菁作為花園使用,有分管的事實。
判決書指出,芙蓉大廈房屋買賣時,建商與承購戶就7樓頂平台已有分管約定,芙蓉大廈現區分所有權人輾轉自原始承購戶購買房屋,均應受建商與初始承購戶的分管協議拘束,因此,崔苔菁有權單獨使用7樓頂的平台。
至於管委會主張,即使真有分管契約存在,但已有超過2/3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終止;合議庭認為,終止分管契約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意即包含崔苔菁在內,管委會的主張沒有終止分管契約效力。
高院今天駁回管委會請求,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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