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友病死非遭打死 施暴男囚改判1年2月
2018/9/4 12:09(9/4 13:57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在台北監獄服刑的劉姓囚犯被控長期欺凌、甚至打死李姓舍友,二審遭判7年8月。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認為李男死因為病死、非遭打死,改依傷害罪判劉男1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劉姓男子今天聆判後還押時,針對媒體提問表示,後悔施暴,將會賠償死者。
民事部分,死者家屬認為獄方未有效管理,提國家賠償,最高法院日前判死者家屬獲賠新台幣295萬餘元確定。
依據一審及二審判決指出,劉男因觸犯強制性交、毒品等罪被判刑12年確定,民國98年2月到台北監獄入獄服刑,並於102年4月進入病舍療養,與因侵占罪被判刑入獄的李男同舍房。
劉男不滿李男的衛生習慣,多次趁監獄僅有一名管理員值勤時,在舍房內對李男辱罵、小便、潑尿等妨礙睡眠,並以拳腳、原子筆等方式多次攻擊李男的頭部等身體部位;李男在102年4月14日因高血壓性顱內右側基底核出血緊急送醫,2天後因高血壓性顱內出血致神經休克死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劉男7年8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審判長指出,原審依傷害致死罪論罪不當,經調查認為李男死因為高血壓等病,並非遭劉男施暴所致,因此改依普通傷害罪論罪改判1年2月,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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