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李宏基槍決 執行過程心情平靜
2018/8/31 19:2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1日電)死囚李宏基涉持刀殺死陳姓前妻及擄走一名幼女燒炭奪命,法務部今天執行槍決,他於執行過程心情平靜。當年承辦員警回憶說,李男犯下重案後,仍是「冷漠、冷靜應對」。
案發後緝捕李男到案偵辦的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技正蔡岳同,回憶起當年偵辦過程說,李男犯下重大殺人案後,仍是「冷漠、冷靜應對」,對前妻有「不太滿意」怨言,始終都未曾對殺害親人有話要說,令人無法猜透他的心思。
一名參與員警也說,李宏基於一審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他在二審審理時曾嗆要報復不死不休,合議庭認為他不知悔改,改判死刑;最高法院也判處死刑定讞。
民國103年4月,李宏基與陳女吵架後,趁她帶6歲及4歲幼女前往幼兒園時,在幼兒園外持刀刺殺陳女,經送醫傷重不治,並擄走大女兒在汽車內燒炭自殺未遂,李男送醫後恢復意識,但大女兒治療2個月後仍不治,造成2人死亡。
全案高雄市警察局林園分局送辦,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李宏基有教化可能,殺害陳女判有期徒刑15年,殺害大女兒判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更一審,都改判李宏基殺害陳女判無期徒刑、殺害大女兒判處死刑,應執行死刑。最高法院105年12月28日駁回上訴,判處死刑定讞。
李宏基於今天下午3時37分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槍決,行刑1槍後於4時1分確認死亡及完成相驗程序。據轉述,李宏基於執行過程心情平靜,要求喝一口水與抽一支菸,未留遺言。(編輯:李亨山)1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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