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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樂團主唱女友 男子二審改判4年6月

2018/8/2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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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許姓男子酒駕撞死地下樂團BC主唱「蝙蝠」林姓男子的女友,一審以情堪憫恕判刑1年6月。高院則認為許男犯行屬明知故犯的惡質性犯罪,今天依酒駕致死罪改判4年6月。

許姓男子涉嫌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凌晨2時許,酒駕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和文林路口,衝撞前方機車停等區內的機車,導致BEYOND CURE(BC)主唱林姓機車騎士重傷,乘客蔡姓女子送醫不治。

許男肇事後逃逸,遭民眾包圍才返回現場,經警察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以許姓男子賠償死者、傷者共新台幣1300萬元,且獲被害人家屬原諒,林姓主唱也撤告,審酌許男犯後態度,認為有情輕法重、足堪憫恕之情,依酒駕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罪,各判1年6月、1年徒刑。

肇事逃逸部分因檢察官、許姓男子皆未上訴而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僅針對酒駕致人於死部分進行審理。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許姓男子酒後駕車,時速達70至80公里還闖紅燈,其可非難程度已接近「未必故意殺人」。

合議庭認為,許姓男子與蔡姓女子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金錢,也獲家屬同意法院引用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但告訴人選擇饒恕,不代表許男犯罪是出於特殊原因與環境,也無法等同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合議庭指出,人命寶貴並非金錢所能購買,不能夠只因為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給付賠償金,並獲得告訴人表達原諒,而直接認定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之可堪憫恕情形。

合議庭認為,許姓男子犯罪情節重大,具高度可非難性,屬於明知故犯的惡質性犯罪,犯罪並無顯可憫恕或情輕法重等情形,不得減刑,考量許男多次以書信向家屬表達後悔之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改判4年6月,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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