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合併執行18年6月 胡景彬抗告遭駁
2018/7/17 17:31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前法官胡景彬因犯財產來源不明、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法院裁定兩罪合併執行18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900萬元。他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裁定並未違反規定,今天駁回。
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因被特偵組查出有4691萬元的不明財產,遭判刑4年6月、罰金450萬元定讞,今年1月假釋出獄。
胡景彬另藉審理民事案件,透過同居人黃姓婦人收賄300萬元,4月間被判刑16年徒刑、罰金600萬元定讞,隨後再度入監服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5月間做出裁定,胡景彬兩罪合併執行18年6月,併科罰金900萬元;胡景彬認為合併執行刑過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於今天遭駁回。(編輯:梁君棣)107071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