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下藥丟包害死友人遭重判 全案撤銷發回
2018/6/14 16:36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黃姓男子與何姓女子有債務糾紛,夥同陳男在中國東莞讓何女吃安眠藥後棄置路邊。何女被人送醫後不治,二審分別判處他們15年及12年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黃男因借款給何女,卻因久未清償,而心生不滿,與陳姓男子於民國104年9月19日,在中國東莞市的自小客車內,由黃男拿摻有安眠藥成分使蒂諾斯(Zolpidem)的飲料給何喝。
等何女藥效發作陷入昏睡狀態後,再與陳男共同將被害人載往東莞市某廢棄物處理中心的路邊棄置;棄置過程中,何女的左下腹部產生瘀傷、四肢挫擦傷等傷勢。
由於棄置地點偏僻,不易為人發覺,導致何女體內器官組織因未能及時救治受有損壞;雖然何女後來被人發現送醫治療,仍於同月22日凌晨,因服食Zolpidem中毒引發多器官組織出血水腫並繼發感染,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不治死亡。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在106年2月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黃男15年徒刑、陳男12年徒刑;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今年3月駁回上訴。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原審對於黃男、陳男把何女遺棄的行為置而不論,且對何女在遭棄置時所受的傷害到底是如何造成等情形,並未釐清、剖析明白,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因此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編輯:方沛清)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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