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圖利劉政池 前國產局長洪寶川判刑6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士林地院審理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七七行館案,認定前國產局局長洪寶川違法核准出租、出售陽明山土地圖利劉政池,今天依圖利罪判洪寶川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此外,時任國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受洪寶川之命以不實電話紀錄,護航劉政池順利申購土地,各被依圖利罪判刑5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提供的判決新聞資料指出,劉政池為完成七七行館開發計畫,計畫先向國有財產局(現改制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後分割,再向國產局申購土地。
民國87年間,劉政池向國產局北辦處申請承租506地號土地,但承租面積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即非都市計畫內每一承租人承租面積總和最高20公畝(2000平方公尺)的限制。
當時擔任北辦處處長的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不合規定,但考慮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擔任立法委員,指示管理課直接辦理核租並批示同意,將506號土地中約4572平方公尺土地出租給劉政池。
94年間,劉政池以承租人身分申購506-3號土地,當時升任國產局局長的洪寶川,明知土地上無建物,依規定無法出售,卻在接受劉政池陳情後,直接指示張智傑、廖益群製作不實電話請示紀錄表,假稱劉已有合法建築物後違法讓售。
承審合議庭認為,洪寶川擔任機關首長,應謹慎言行,公正依法行事,作為部屬表率,卻違法出租、出售土地,對國家公園管制區內土地管理及自然資源保育,產生不利影響,所為並不可取。
合議庭考量,洪寶川等3人自始否認圖利,難謂已有悔悟之心,但張智傑、廖益群犯罪動機是因直屬長官洪寶川指示,犯罪主導性低,因此各判張、廖5年4月徒刑,洪寶川兩次圖利行為,各判5年4月、5年6月,合併執行6年。
判決資料也提到,查無洪寶川3人與劉政池間有資金往來相關資料,或劉政池要求洪寶川3人以偽造不實公務電話記錄方式配合通過申購案,因此無法認定劉政池與洪寶川3人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編輯:梁君棣)1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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