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爭議 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成功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檢警偵辦簽賭案,以調取票取得賭客電子傳真簽單,法院認為屬通訊內容,應以通訊監察書取得,判決無罪。檢察總長認為見解有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一、二審違法判決。
全案起因於彰化縣陳姓、洪姓男子,利用中華電信HIBOX以手機電子郵件信箱接受賭客傳真簽注單,藉此經營六合彩賭博。檢警以調取票向中華電信調取陳男的手機資料,提出324張簽注單影像資料做為證據。
最高法院認為,一、二審誤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撤銷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但非常上訴的不利結果不及於被告,陳姓、洪姓男子仍維持無罪確定。
在一、二審時,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都認為,調取票只能調取通訊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簽單內容屬於通訊內容,應以通訊監察書調取,檢方所提證據違法,判決無罪確定。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任內認為,通保法規範的是「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不包括「過去已結束」的通訊,若法院認定此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將影響檢警偵查作為,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最高法院統一解釋。
最高法院開庭聽取專家證人意見,並參考國外立法例及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認為「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不是通保法保護的客體,不適用通訊監察書規定,HIBOX傳真內容也不是通訊紀錄,不適用調取票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一二審以檢警應以通訊監察書取得「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才能做為證據,是錯誤的法律適用,撤銷一二審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
最高法院也明白揭示偵查機關未來偵查作為,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才能搜索、扣押取得「過去已結束」通訊內容,以符合憲法上正當程序的要求。
最高法院強調,基於維護人民一般隱私權、保障訴訟權益及實現公平法院的憲法精神,若不是附隨搜索的扣押,檢察官也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不得直接以函調等方式命令提出或交付。(編輯:陳清芳)1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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