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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新增餽贈罪 陳瑞仁:賄賂罪的補位條款

2018/5/2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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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法務部今天宣布研擬增訂餽贈罪、影響力交易罪,參事陳瑞仁對此指出,餽贈罪是賄賂罪的「補位」條款,就是在「賄賂罪」漏接之後,上前補位將收錢的公務員繩之以法的罪名。

陳瑞仁表示,法院經常在檢察官已經證明公務員收錢或接受招待後,以類似「工程款高達3億元,但送禮僅3萬元,顯無法成立對價關係」、「花酒席間,廠商未開口央求放水,公務員也未刁難,顯與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而判無罪。

陳瑞仁說,如果台灣有制訂餽贈罪,這些公務員或送錢的人就可以用餽贈罪來加以處罰,因為縱使沒有對價關係,也是有原因關係上的關聯性。

另有官員舉例,前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視導王玉升協助祭祀公業賣地,獲利新台幣1695萬元,但法院認為獲利與職務無對價關係改判無罪,未來類似這種無對價關係卻與職務有關聯性的案例,可望依餽贈罪處罰。

此外,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正副處長許正雄、楊國聰,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也被法院認為無對價關係判無罪。官員說,未來這類打點關係的賄賂也可適用餽贈罪。

至於研擬增訂的影響力交易罪,官員舉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為例,許志堅因擔任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按月收取建商新台幣11萬元,卸任後持續收取,但因不具公務員身分,法院就卸任後的部分判決無罪。

官員說,影響力交易罪規定只要是收人好處並幫人喬事情,購買及販賣影響力的人都犯罪,未來若有廠商看上退休公務員對現職公務員的影響力,而行賄請求退休公務員發揮影響力關說,即可依影響力交易罪論處。

官員再舉例,曾有民代以辦公室名義代轉陳情函,使民眾免遭裁罰,向民眾開口索討200萬元謝金,但檢察官認為民代未運用職務權力影響裁罰而不起訴,但未來檢察官可依影響力交易罪起訴此類案件。

此次研修還包括基本職務賄賂罪,只要公務員收賄與職務行使間有較為寬鬆的對價關係即成罪。

官員指出,過去曾有員警收受理容業者股利,但因他負責提報流氓而不負責查緝八大特種行業,因而獲判無罪,期望修法後杜絕此類案件再發生。(編輯:張銘坤)1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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