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攜手機入營關禁閉 楊方漢二審仍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前陸軍269旅少將旅長楊方漢等15名軍官,遭控違法將攜帶智慧型手機入營的義務役士官關禁閉,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楊方漢等15人仍無罪。
判決書指出,劉姓義務役士官民國102年4月23日、5月21日兩度遭查獲攜帶智慧型手機,手機內還有軍區照片。劉男第1次遭處悔過3日,楊方漢決定給予自新機會,暫緩執行。劉男第2次遭查獲後,連同第1次違規共處17日悔過。
桃園地檢署認為,依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士官若違規攜帶智慧型手機入營,只能處以申誡,起訴楊方漢等15名軍官,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罪。
桃園地院一審時,負責資安業務的資訊官證稱,在102年7月5日洪仲丘事件爆發前,269旅士官攜帶智慧型手機是可以悔過處分,司令部在洪仲丘事件後才宣導依新制不能對義務役士官執行悔過。
一審也發現,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曾於101年函覆陸軍第六軍團,指出義務役士官兵違反資安規定可以悔過,憲兵司令部的資訊設備管制作業規定,也規定可處義務役士官悔過30日。
一審認為,案發時國軍資安規定對於可否處以義務役士官悔過處分,規範並非明確,不只基層無所適從,連陸軍司令部也對相關條文產生誤解,如何苛責楊方漢等人可以正確理解規定。
判決指出,當時陸軍司令部所屬部隊已普遍形成可以處罰義務役士官悔過的認知,即使楊方漢等人詢問上級的六軍團或司令部,也會得到一樣的答案,楊方漢等人欠缺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
由於楊方漢等15名軍官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提起上訴。
楊方漢另被控在269旅旅長任內,明知542旅送洪仲丘關禁閉的文件不完整仍放行,遭起訴妨害自由等罪嫌,一審獲判無罪,案件上訴高院審理中。(編輯:張芷瑄/李錫璋)1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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